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院(系)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院(系)的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申请人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年限: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3.学习成绩:
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3)。
第八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程序
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院(系)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院(系)评审程序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
1.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应广泛征求班级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2.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点,通过院(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3.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在各院(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级评审程序
学生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院(系)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上报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川音院【2007】121号)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