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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来源:四川音乐学院时间:0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川财教[2007]109号)文件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院(系)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5.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我校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名额分配方案。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院(系)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附乡镇以上贫困证明复印件),填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院(系)初评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严格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进行。

(2)学生的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3)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院(系)评审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确认推荐出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院(系)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

学生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院(系)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最终上报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的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与各院(系)应充分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栏、展板、横幅以及第二课堂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同学自强不息、努力学习,健康成才。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川音院【2007】123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sc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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