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电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2012年发布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国家“三金”,均是由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按照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初审、二级学院(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二级学院(部)院务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章国家“三金”的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三金”的奖励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籍的学生。
第六条国家“三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院、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上学年综合测评思想道德素质表现分要不少于80分。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其中一项超出前10%,也必须在前30%,而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无补考及重修课程;
5.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院、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上学年综合测评思想道德素质表现分要不少于80分;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及格,原则上无补考及重修课程;
5.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两项成绩均位于前5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7.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与成绩均符合条件,成绩成优秀者优先。
(三)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院、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上学年综合测评思想道德素质表现分要不少于80分;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及格,原则上无补考及重修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三章国家“三金”申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在校在籍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名额。
第八条学生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学年学习成绩单和综合测评排名。
第九条班级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做出信誉承诺之后,由班级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获得全班2/3以上学生认同的申请人,由各班推荐到所属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各班推荐名额由各所属二级学院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各所属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初审。各所属二级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所属二级学院公示3天(工作天),经公示有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合格的,按等额推荐原则将名单与申请表等原始材料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所属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依照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在校学习、生活等表现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公示5天(工作天),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合格的,上报学校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将经院务会议审批确定的学生奖助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国家“三金”资助标准及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三金”的具体资助标准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在同一学年度内,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其中一种。已享受上述三种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申请其他由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以当年文件和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并追缴其获奖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道德素质表现分不及格;
(二)受到学院、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购置奢侈个人消费品(如高档手机、高档时装、高档生活和化妆用品等),或有其他高消费情况(此条件适用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生);
(四)出具的贫困证明及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无故拖欠或拒交学费;
(六)因病因事休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
第五章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在接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国家“三金”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务会审批通过的名单统一发放给获奖(助)学生。
第十八条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粤机电院学〔200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