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科〔2019〕19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七)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名额和在校生人数,按照1:1的比例分配各学院评选名额。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初选,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填写推荐意见,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款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由财务处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获奖者,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格的获奖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并视情节诉诸法律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