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 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 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教〔2014〕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由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 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 绩排名有一项应在本专业(或班级)前 30%(含 30%),另一项位 于本专业(或班级)前 50%(含 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 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本专业(或班级) 前 50%。无不及栺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成绩和德育学分排名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符合条件的,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奖励资助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奖励资助 500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 2300 元,二挡 3300 元,三挡 4300 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班成立由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同学 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提 名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 5 人),提出本班候选人。各年级成立 由年级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年级推荐小组,对各班 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上报 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幵在学 院(部)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上报的初 审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研究确定我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单,幵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金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学生本年内只能参评国家 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 其中一项,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