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川遂宁市检察机关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遂宁市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编外聘用人员,合同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名额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7名,用人单位及名额详见《2021年遂宁市检察机关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
二、岗位职责
从事与检察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4.报考时年龄在18-35周岁(1986年1月11日至2003年1月11日期间出生);
5.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等书记员岗位必备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无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表》中各招聘职位设置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
4.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四、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13日至 15日、2021年1月18日至2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报名地点:遂宁市人民检察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律师接待室。
3.报名方式及报名资料: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本人携带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学信网学历信息验证报告一份。报名者如实、准确填写《2021年遂宁市检察机关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及审查表》(附件2),提交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2张。
4.资格审查:报考者递交报名资料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5.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理论考试占60%,面试占40%,所有折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资格审查合格者在考试当天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考试当天相关证件不符合要求,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理论考试分为岗位能力水平测试和速录技能测试(计算机操作),理论考试成绩计算公式如下:理论考试成绩=岗位能力水平测试成绩×50%+速录技能测试(计算机操作)成绩×50%+笔试加分。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的考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在本人理论考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
2.面试
根据考生理论考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招聘数量与参加面试人员之比)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并列人员可一并进入。因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按理论考试成绩(含加分)依次进行递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能力。
进入面试者,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考务费由市检察院收取,并向已缴费者发放面试通知书。不缴纳面试考务费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候考。未按规定候考的视为自动弃权。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五、体检与考察
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由市检察院负责,面试工作结束后,根据招聘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理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因体检不合格及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用人单位或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2.考察。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对象范围。具体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政治部负责。考察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实绩、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人际交往能力等内容。考察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情况证明。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由该职位用人单位党组决定是否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公示
由市检察院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举报者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聘用
经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通知报到,签订合同并上岗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被聘用人员应按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在职人员需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取消聘用。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好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市院检务督察部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举报。
九、其他事项
1.最近14天去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考试期间有隔离观察需要的,不得前往考点。保持身体健康,配合考点防疫检查,并从入场到离场全过程正确佩戴口罩。凡未通过防疫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因受疫情影响原定的考试、面试时间有变动的,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发布的调整公告为准。
2.招聘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及微信公众号(遂宁人民检察)发布,请报考者随时保持关注。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考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3.请报考者确保在《报名及审查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4.本次招聘不接收、保管或委托保管个人人事档案。
5.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本公告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