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院代码:12883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6、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是天津地区唯一的一所综合交通类高职院校。目前,学院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教育部“双高”计划建设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教育部信息化试点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建设单位、天津市高水平示范校、天津市优质校暨世界先进水平校建设单位。同时,学院是国家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天津滨海新区现代物流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
学院积极响应新时期高职教育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京津冀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的需要,紧扣“交通”和“职业教育”两个维度不断完善以交通技术类专业为主体、以交通服务类专业为补充的综合交通专业体系架构,开设汽车运用技术、现代物流、交通建设、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技术、交通服务6个专业集群。其中,现代物流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等7个专业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特色专业。
学院坚持以校企合作项目引领专业建设发展。先后与企业合作建设了汽车、物流、商务、路桥、民航、轨道、工程机械等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了279个稳固的校外实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建立了多个订单班,并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极大地提升了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质量。
多年来,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先后与德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的三十余所高校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吸引泰国、印度、瑞典、俄罗斯等国家100余名留学生来校学习。埃及鲁班工坊建设,将实现职业教育服务国际产能合作的重大突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处,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报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普通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专业收费标准: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空中乘务专业:8000元/生·年(以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6人间 1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入学手册。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甘肃省“对口升学批次”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其他省份同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四条:对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如有变化以内蒙古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原则,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含)及以上标准,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六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院空中乘务专业拟招收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云南省、河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山西省的考生,具体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及录取实施办法,详见我院在相关省市招生简章或登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专业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5.0以上,适合男生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议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74cm,女生不低于165cm,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5.0以上,用人单位招录男生比例高于女生。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建议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70cm;女生不低于160cm。
第二十一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专业课程设置外语语种为英语,小语种慎报。
第二十三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五条:新生报到入学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经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多种单项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并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交通职业学院高职招生。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录取信息通过我院招生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同时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我院无关。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9号
邮编:3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