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河北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校学字[2017]19号(2019年7月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办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各学院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且对填写资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并提供相关困难依据的证明材料。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暂行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正常工作日。为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公示内容只显示学生的学号、姓名、资助档次,不得透露学生的家庭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