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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关于特困生学费补贴的实施办法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时间:12-09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好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少数民族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补贴问题,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

(二)明确重点,不搞平均摊派,让最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得到学费补贴。

(三)综合配套,与其他资助措施相结合,避免重复资助、过度资助。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实行校、院、班三级管理模式,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全校学费补贴及审核工作;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费补贴的初审及发放工作,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学费补贴直接责任人,奖助学主管老师具体负责本院的学费补贴工作;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学费补贴的推评工作,辅导员(班主任)为班级学费补贴工作责任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学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在册学生、高职本专科在校学生。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及留学生和成教学生不包含在内。

(二)对象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烈士子女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3、特困学生中的的伤残学生(残疾程度二级及以上);

4、少数民族聚集区中的特困学生。

5、上年度的校级“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者。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个人基本条件

(一)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过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精神,参评时上一学年无课程重修;

(三)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当学年已列为《河北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贫困生”建档对象,难以支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四)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

(五)本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华润助学金、特困生助学金、应征入伍复学享受学费返还的不在补贴之列。

第五条 补贴标准和要求

(一)、一等补贴的标准和要求

标准:补贴金额为所在专业应交纳学费的100%/人·年。

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对象”第1、2款和第四条的要求,并经学校核查属实,且参评当学年未获得不需归还或无偿性质的奖助学金资助的。

(二)、二等补贴的标准和要求

标准:补贴金额为学费的50%/人·年。

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对象”第1-4款和第四条的要求,并经学校核查属实,且参评当学年已获得不需归还或无偿性质的奖助学金普通专业累计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

(三)上年度的校级“大学生自强之星”列入一等学费补贴范围,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四)、每年补贴人数最高不超过20人。

第六条 补贴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学生本人在学校下发学费补贴文件后,于寒假开学后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校补贴名单经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后完成学费补贴评定工作。

第七条 补贴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通过班级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学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和由县或县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件。

(二)班级审查。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通过调查、个人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法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及条件,经班级公示后,报本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初评、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确定补贴人数、名单及金额,经全院公示后组织学生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学费补贴个人申请表》,学院负责学生资助的老师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学生学费补贴汇总名单表》、《河北经贸大学20 —20 学年学费补贴数据统计表》,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复查,对拟学费补贴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并到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补贴手续。

(五)缴费、学生个人的学费补贴数额由校财务处直接在学生本人的学费账户上冲抵相对应金额的学费,不直接发放现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第五条之规定的;

(二)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的;

(三)申请时当学年已享受不需归还或无偿性质的奖助学金普通专业累计超过4000元(含4000元);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的;

(五)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情况的;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七)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且沉迷于网络的;

(八)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就餐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补贴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补贴当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四)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学费的;

(五)获补贴或其他资助金额后,不缴纳学杂费,有恶意欠费现象的。

第十条 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学院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获得学费补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收回已经补贴的学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告知学院。各学院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状况做好初评工作,使补贴学费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身上。

(三)加强学费补贴的名单公示工作,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或网站,接受广大师生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hbs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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