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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要求及流程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时间:06-14
附件2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要求及流程
 

一、考察对象及条件

政治考察对象为入围广东省2022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环节的考生。

二、项目和标准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三、具体流程

(一)政治考察工作时间安排在6月21日至7月7日开展。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于6月21日在广东省公安厅官方政务网站(gdga.gd.gov.cn)上开放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考生使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登录,填报“考生基本信息”“考生经历”“家庭成员信息”等,并上传《考生现实表现鉴定意见表》(附件2),考生须在6月28日前及时登录完成填报。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适时为须补充填报的考生临时开放系统,补充填报有关信息资料。考生有家庭成员户籍在外省的,须上传该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外省户籍家庭成员已故,当地公安机关难以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就其生前情况作说明,由考生扫描上传。考生有家庭成员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须上传该家庭成员居留地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证明。其他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填报界面说明。

(二)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对考生情况进行自动核查比对,主要核查比对考生违法犯罪情况和考生家庭成员的严重犯罪情况等。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比对结果、现实表现鉴定意见、外省户籍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情况进行初审、核查。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对地市公安机关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复审后,通过综合评价分析判断,作出政治考察结论。

(三)7月9日前,省公安厅政治部在广东省公安厅官方政务网站上公布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考生名单。

四、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家庭成员指本人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考生填报、上传的信息资料务必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省公安厅政治部发现有瞒报或作假情形的,考生政治考察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考生录取后,经学校复审发现漏报或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遇重大或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政治部将通过电话调查和实地走访完成政治考察。

(三)《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仅供参考,无须打印和提交。

 
 
附件1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
报考序号: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照  片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民  族  
宗教信仰   婚姻状况   籍  贯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生源省份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参加社团
组织情况
  通讯地址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所在学校或者单位 身份或者所从事岗位 证明人
       
       
       
       
       
       
出国(境)情况 起止时间 所到国家或者地区 出国(境)证件类型及编号 事  由
       
       
       
       
       
       
 
 
受处分或者违法犯罪情况 受处理时间 所受处理种类及原因 作出处理单位
     
     
     
     
     
     
家庭成员情况 称  谓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国籍及国境
外居留情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称  谓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考 生 表 现 情 况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 有  □ 无
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 有  □ 无
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 有  □ 无
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 有  □ 无
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 有  □ 无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 有  □ 无
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 有  □ 无
曾被开除共青团团籍,或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团纪、党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 □ 有  □ 无
曾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 有  □ 无
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有  □ 无
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有  □ 无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 有  □ 无
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 有  □ 无
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 有  □ 无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 有  □ 无
社会信用情况较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有  □ 无
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 有  □ 无
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 有  □ 无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 有  □ 无
家庭成员表现情况 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 有  □ 无
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 有  □ 无
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 有  □ 无
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 有  □ 无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 有  □ 无
 
 
其他 不宜报考涉密性较强的特殊公安专业(方向)的情形。 □ 有  □ 无
备    注  
 
 
 
政治考察意见    
政治考察意见:      □ 合格    □ 不合格 政治考察实施机关负责同志(签名):
   
   
政治考察实施人员(签名): 政治考察实施机关(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政治考察审核意见  
政治考察审核意见:  □ 合格    □ 不合格 政治考察审核机关负责同志(签名):
   
   
政治考察审核人员(签名): 政治考察审核机关(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政治考察结论    
政治考察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 省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签章):
   
   
负责同志(签名):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考生现实表现鉴定意见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性  别  
考生号   民  族   籍  贯  
现就读学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考生表现情况 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2.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8.曾被开除共青团团籍,或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团纪、党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
9.曾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10.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1.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13.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14.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15.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16.社会信用情况较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7.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18.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经核查考生档案,结合日常了解和走访调查等,考生是否有上述表现情况。
 
    □无上述表现情况         □有上述表现情况
    
 
补充意见:
 

考察人员签名:              
 
鉴定部门(盖章):
 
 
备注:1.鉴定部门为考生就读(档案存放)普通高中或高中教务处,考察人员为考生班主任或教务处负责人员;2.此表由考生单面打印,填写盖章,扫描上传到广东省公安院校招生智慧政审系统。
责任编辑:陈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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