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积极探索建立高职院校多种形式选拔学生的新机制,选拔具有高技能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首批批准成立的四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之一,有着百年办学历史,前身为创建于1914年的“宁波公立甲种商业学校”,被誉为“宁波商帮文化的摇篮”。学校现为浙江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浙江省“十三五”课堂教学创新校,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
第三条 学校毕业生颁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主校区位于中国商业名城、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宁波,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学校总占地面积958亩,其中本部401亩,宁海校区150亩,慈溪校区407亩。目前学校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有教职员工629人,其中教师442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170人,“双师型”教师占比85.42%,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328人。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所获奖技能竞赛项目确定学生录取专业,学生录取专业为该竞赛相关或相近专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向我校申请录取。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七条 符合浙江省2022年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的浙江省籍应届中职毕业生,且已办理浙江省2022年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合格。
4、中职期间获得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
第八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方法申请免试升学:
1、学生向所在中学申请,填写《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并经所在中学、当地招办审核、盖章。
2、学生所在中学按报考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我校提供加盖中学公章的学生情况材料。材料包括:
(1)经中学及当地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审核并盖章的《浙江省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中学公章)(一式两份);
(3)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
(4)《2022年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名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两份);
(5)考生所在学校公示说明(加盖中学公章一份)。
3、申请截止时间:申请时间分两批次,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仅限2022年获奖的考生)。
第五章 审核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及学生所在中学提供的材料对学生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拟录取学生名单在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同意后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单独考试招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免试升学录取学生学费、住宿费与学校2022年其他招生形式录取的高职学生相同,参照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和寒窗奖学金的评定。
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入学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免试升学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 “程序公开,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十五条 考生及所在中学应本着诚信考试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