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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宁德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时间:01-28

宁德师范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宁德师范学院章程〉的请示》(宁师院〔2022〕65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宁德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1日         

宁德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宁德师范学院是地方性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8年成立的福安师范专科学校(1962年停办),1978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发文批准成立宁德师范专科学校,1990年8月闽东职业大学并入宁德师范专科学校,1994年3月更名为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18日教育部同意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宁德师范学院。学校秉承‘崇德 弘毅 厚学 笃行’的校训,发扬‘求真、向善、崇美、务实’的精神,坚持‘求精、求特、求优、求强’的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三条的“学校实行福建省和宁德市共建、以宁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学校实施领导和管理,核定学校办学规模,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管和社会监督、评价”修改为“学校实行福建省和宁德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学校实施领导和管理,核定学校办学规模,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管和社会监督、评价”。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师范性、应用性、地方性,以‘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为引领,不断完善与地方基础教育、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结构,培养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基础教育师资及应用型人才,为学生成长服务、为地方发展服务,努力建成多科性、特色明显、具有较高水平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推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服务荣校战略,坚持改革创新,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深化体制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发展研究生教育。结合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与培训。”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九、将第十二条的“学校主要的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门类”修改为“学校主要的学科专业涵盖法学、文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自身条件,有组织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同政府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校园规划,严格保护校园环境,建设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健康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和合同聘用制度,并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教育职员任命或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十三、将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表彰;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指导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制定并实行教职工人事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工会、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就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和申诉进行调解和处理。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申诉进行处理。学生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党的有关规定任免和选举产生。” 

二十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需要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校党委委员,不是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校党委会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宁德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与省监委驻宁德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成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研究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考评与奖惩办法以及学校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重大教学和学术研究成果、教师员工或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等重要学术事务; 

(三)学风建设。建设良好学术规范,营造优良学术氛围,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事项。学术委员会在受理学术事务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时,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裁决; 

(四)学术咨询。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二十七、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和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二十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职责,独立开展活动和自主管理。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三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的事项,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三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院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三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和学术规章制度细则;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员聘任方案并负责人员管理。开展教职工职称评聘及岗位聘任的考核与推荐,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就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八)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九)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院设院长、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三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以及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十五、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日常办学经费以福建省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三十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合理使用和严格管理经费,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七、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依规能够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十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履行审计监督,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三十九、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附属中小学(幼儿园)、附属医院等附属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运行,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 

四十、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以‘宁德师范学院’的英文缩写字母‘NDNU’为主要设计元素组成的白鸽向上飞行的同心圆图案,下方‘1958’代表学校办学历史时间;外环上方是‘宁德师范学院’校名,下方是‘宁德师范学院’的英文。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宁德师范学院’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四十一、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校训是‘崇德 弘毅 厚学 笃行’。学校校歌是《宁德师范学院校歌》。学校的校庆日为12月28日。” 

四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校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须依照本章程制定,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l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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