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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江夏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时间:01-28

福建江夏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福建江夏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江夏〔2022〕3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江夏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1日

福建江夏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江夏学院是在整合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资源基础上,于2010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成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福建江夏学院坚持党对学校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办学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持续增强,为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福建江夏学院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以培养复合性创新性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为主要目标,聚焦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学‘五大战略’,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示范引领的区域一流应用型大学,早日成为全国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加快推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福建江夏学院’。学校网址是https://www.fjjxu.edu.cn。”

三、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等重大事项,由审批机关批准。”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立德树人贯穿于办学治校全过程,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特点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南,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五)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开展考核评价,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三项修改为:“(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优化育人环境,持续提高办学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主要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为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证书。”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致力于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教育科研评价体系。”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发挥区域优势,深化闽台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拓展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合作办学水平。”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校党委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党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主持校党委日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江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福建省监委驻福建江夏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二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本着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合理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二级学院经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委(党总支),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维护本单位安全稳定。”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学校制定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二级学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和党委组织员应列席会议。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二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具有履职意愿与能力的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2/3。”

二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二级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第一项修改为:“(一)学校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置以二级院部为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二级院部学术事务决策的相应职责。”

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议和决策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的资深专家、教学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职务的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2/3。一届任期内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达到50%的委员,不能连选连任。”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师教学能力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学校教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并督促各二级院部执行,听取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研究学校、二级院部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审议有关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改意见。

(五)研究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提出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和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的指导性意见。

(六)研究学生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实施方案。

(七)审议校级各类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以及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

(八)审议和决定其他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教代会代表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员工的监督。”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应遵守教代会的工作规程,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校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有关规定,二级学院等单位一般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具体设立办法、主要职责参照教代会另行制定。”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和省学联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原则上应覆盖各个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向校党委和福建省学联组织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属于校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原则上全部实行学代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

四十二、删去第五十七条。

四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积极奉献社会。

(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三)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

(五)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劳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职员工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五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五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等制度,提高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和机构、企业等的政产学研用合作,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应用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五十四、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引进境内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海峡两岸高等教育融合发展。”

五十五、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学校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五十六、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型徽标,整体设计以鼎为主体,在形态上借用海鸥与书本外形组合成鼎的造型。鼎的上部铭刻了篆书校训;鼎的中足是一个钥匙孔造型。徽志的艺术造型和校训铭文寓意全校师生员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断探索真理,追求卓越的共同愿望。”

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五十七、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歌为《福建江夏学院校歌》。”

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九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3月18日,校庆日所在周作为校庆活动周。”

五十八、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五十九、将第八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订,应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六十、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序号、个别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l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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