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侨〔202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
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关于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 办理工作办法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华侨权益保 护条例》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所称“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 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 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 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 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二章申请和办理
第二条 “三侨生”身份证明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受理和核发。
第三条 考生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起始时间为高 考前 一 年12月1 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截止 时间以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 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确有特殊原因的普通高考考生,可在当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期间办理)。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 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在福建省参加考试、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不能 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在户籍所在省办理“三侨生” 身份证明,并在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 及审核工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7个工作日内,由考生户籍 所在地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函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包括转办函、“三侨生”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当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 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交验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第六条 归侨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考生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的归侨, 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三)《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
(四)以下之一的归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国外出生证,并提交我 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5.归侨与其子女关系公证书;
6.归侨与其收养的子女已有7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五)以下之 一 的父(母)归侨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原回国定居办理单位出具或确认的《华侨回国定居证》(2019年9月前为《华侨来闽定居证》)或其存根复印件;
3.符合华侨身份认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合法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4.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本人档案关于归侨的记载出具的确认其归侨身份的证明原件及依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情况说明原件及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安部门户籍档案有归国华侨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
7.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侨情普查资料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
8.曾是外籍华人的,交验公安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考生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的华侨,提 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三)《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
(四)以下之一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 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国外出生证,并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5.华侨与其子女关系公证书;
6.华侨与其收养的子女已有7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五)父(母)已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认定过华侨身份的,提交华侨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未认定的,提交以下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他回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中断的须提交 我驻外使领馆对中断期间合法居留的中文认证原件),并附我 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住在国居留公 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4.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或 自行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第八条 归侨学生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关于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 办理工作办法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华侨权益保 护条例》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三侨生”身份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所称“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 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 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 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 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二章申请和办理
第二条 “三侨生”身份证明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受理和核发。
第三条 考生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起始时间为高 考前 一 年12月1 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截止 时间以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 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确有特殊原因的普通高考考生,可在当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期间办理)。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 审核表》(见附件1),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 在福建省参加考试、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不能 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在户籍所在省办理“三侨生” 身份证明,并在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 及审核工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7个工作日内,由考生户籍 所在地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有关材料函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包括转办函、“三侨生”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当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 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交验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第六条 归侨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考生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的归侨, 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三)《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
(四)以下之一的归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已明确注明归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国外出生证,并提交我 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5.归侨与其子女关系公证书;
6.归侨与其收养的子女已有7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五)以下之 一 的父(母)归侨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原回国定居办理单位出具或确认的《华侨回国定居证》(2019年9月前为《华侨来闽定居证》)或其存根复印件;
3.符合华侨身份认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合法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4.单位人事或相关部门根据本人档案关于归侨的记载出具的确认其归侨身份的证明原件及依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归难侨安置所在地或安置单位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情况说明原件及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安部门户籍档案有归国华侨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
7.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侨情普查资料记载复印件(加盖公章);
8.曾是外籍华人的,交验公安部出具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考生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故的华侨,提 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
(三)《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
(四)以下之一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1. 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已明确注明华侨与其子女关系的国外出生证,并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原件;
5.华侨与其子女关系公证书;
6.华侨与其收养的子女已有7年以上扶养关系且申请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公证书。
(五)父(母)已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认定过华侨身份的,提交华侨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未认定的,提交以下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他回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中断的须提交 我驻外使领馆对中断期间合法居留的中文认证原件),并附我 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翻译公证;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住在国居留公 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4.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或 自行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下载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第八条 归侨学生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关于确认归侨身份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 区外侨办)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地区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并落实 审核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核发;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获得升学照顾资格的“三侨生”考生名单,省教 育考试院、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考生所在学校应按照省招委会有关规定落实加分考生资格四级网上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考生本人应当对申请“三侨生”升学照顾资格所 提交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加 分资格的考生, 一经查实,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应当 将工作总结和《福建省“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时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关于确认归侨身份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 区外侨办)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地区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并落实 审核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核发;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获得升学照顾资格的“三侨生”考生名单,省教 育考试院、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考生所在学校应按照省招委会有关规定落实加分考生资格四级网上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考生本人应当对申请“三侨生”升学照顾资格所 提交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加 分资格的考生, 一经查实,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 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应当 将工作总结和《福建省“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时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参加我省高中阶段考试的“三侨生”升学照顾政 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参加成人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办理时限以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福建省“三侨生”身份证明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1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 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参加我省高中阶段考试的“三侨生”升学照顾政 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参加成人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办理时限以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福建省“三侨生”身份证明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1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 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三侨生”升学照顾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
三侨生证明号:
注:1.表中的诚信承诺栏以上内容由考生填写;
2.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各设区市侨办留存, 一份报省侨办。
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审核表
三侨生证明号:
考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所在地 | |||||
所在中学名称 | 联系电话 | 侨生类别 | ||||||
考生号 | 居民身份证 号码 | |||||||
家庭住址 | ||||||||
办理“三侨生”证明相关材料 | ||||||||
归侨/华侨与 考生关系 | 归国/出国 定居时间 | 侨居国名称 | ||||||
归侨/华侨提供 何种身份证明 | ||||||||
考生家庭情况 | ||||||||
姓名 | 与考生关系 | 身份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考生诚信承诺 | ||||||||
1.已知晓国家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加分资格的, 一经查实,根据《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2.本人承诺,以上所填报内容及提供审核的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 切后果。 考生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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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部门意见 | ||||||||
经核查 : 该考生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符合核发“三侨生”身份证明书的条件。 经 办 人 : 负责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2.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各设区市侨办留存, 一份报省侨办。
附件2
年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情况统计表
年福建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序 号 | 考生 姓名 |
性别 |
就读学校 |
考试类别 (普通高考 /高职 高招) |
侨生 类别 |
身份证明书 号码 |
本人 (父、母) 原住在国 |
考生父亲 | 考生母亲 |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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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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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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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参加高考的“三侨生”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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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抄 送 : 省 公 安 厅 。 |
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印发 |
责任编辑:lx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