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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时间:02-27

泉州师范学院:

你校《泉州师范学院关于核准学校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泉师文〔2023〕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22日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泉州师范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泉州大学师范学院,此后曾几度变迁,历经更名、停办、复办等发展历程。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泉州师范学院,系福建省第一所新建地方性省属本科高校,由创办于1923年的泉州师范学校、1939年的南安师范学校、1951年的泉州教育学院和1958年的泉州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

学校于2004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获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2012年获批福建省海外华文教育基地,2013年获批福建省首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2016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8年获批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2019年获批福建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2020年获批福建省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高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高校,2021年获批福建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

面向未来,泉州师范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强化教师教育等办学特色,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大学,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简称‘泉州师院’。学校的网址为www.qznu.edu.cn。”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现有泉州主校区(校本部)和南安、鲤城校区。泉州主校区校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南安校区校址为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鲤城校区校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媒人桥路2号。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七、增强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主要学科门类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推动就业创业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大局,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立足泉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敢拼会赢、创新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全面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十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十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对照相关示范文本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六、将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受福建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与福建省监委驻泉州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发展规划处、校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对照相关示范文本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十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并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部门及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评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15-25人组成,须具备高级职称,每届任期3年,由主席任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席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半数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评审存在较大争议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半数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学工作专门小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决策、审议和评定机构。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院长等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二级学院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委(党总支)。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为:“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二级学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工作职务与业绩贡献享受福利待遇,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坚守廉洁纪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负责对团学组织进行指导管理。”

三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办学经费。”

三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三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科技推广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努力成为高质量成果转化、高层次咨询服务和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是指曾在泉州师范学院(含前身校及合并校)学习、工作过的社会人士。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服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支持学校的发展。”

四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部自左而右环绕国学大师梁披云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中间为圆形图案,圆形中的图案以主校区南大门为设计主体,‘1958’体现建校时间。”

四十二、删去第六十三条。

四十三、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章程是学校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对条文的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l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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