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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来源: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时间:0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填报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校名: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国际代码:13965;在赣招生代码:8645;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

第四条江西卫生职业学院青山湖校区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39号。

第五条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是学院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信息,提供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学院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50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800元/人/学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小组,由纪委综合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2023年招生专业及方向: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医学美容方向)、护理、助产、医学美容技术。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2023年学院只在江西省招生。在统筹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历年报到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医学美容方向)三个专业及方向只招收理科生,其它专业文理兼招。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当年度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教育厅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执行。从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患有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考生,以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将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学院录取投档的原则按江西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招生录取工作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考生考试成绩达到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本院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院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二条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专业录取规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学校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对于未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专业计划未满且符合录取体检要求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不符合专业体检标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EMS特快专递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盖有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校章和江西卫生职业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开学后一周内未经请假、无故不来者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卫生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院按国家政策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院招生部门通讯地址: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30052。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jx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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