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办学功能与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政策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确立和调整招生的标准和条件,建立多样化选才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招录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标准,制订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调整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科学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进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特色大学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