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1高考加分政策

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开始,请有关考生注意本市招考办的通知和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以免错过申请时间。
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仍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暂行规定》(辽招考委字[2006]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降分项目审核负责部门及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的项目: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由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考生超过补报名期限或个人原因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
二、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的项目:
1.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签订《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申报录取照顾资格承诺书》(以下简称《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由市招考办印制,下同),承诺本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有关市招考办将本市符合双语生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报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收集整理后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2.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应届毕业生申请高考加分登记表》并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登记表》经县(区)、市教育局初审盖章后,由市招考办汇总并形成分类名单(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统一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进行最终审核盖章。
五、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的项目: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归侨考生须持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记载或本人档案有记录并附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原户口本或公证子女关系的材料),由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如定居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由各市侨务办公室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省侨务办公室,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六、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的项目: 台湾省籍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联,省台联按照规定逐级审核,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七、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包括以下考生: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属第1条和第4条所列情况的考生在提交相关材料时,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八、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申请高考录取照顾,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所有享受加、降分等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的考生一律不予认定和公示。所有享受加、降分等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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